馬政府在亞投行創始會員國申請截止日前,火速遞出申請書,引發「黑箱」的抗議,支持與反對雙方戰成一團,但雙方引用的法條或對政府運作的認知,其實有不少謬誤之處。
首先,我們應該確定的事實是,台灣如果確定要參加亞投行,是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加入亞投行的簽約必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審議,而加入亞投行的資金,也必須再經過立法院的預算審議,絕對沒有迴避的空間。此外,加入亞投行這樣的大事,是一定屬於憲法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權議決的「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範圍,立法院也可以用這樣的名義要求審查。
爭辯的過程中,挺馬與反馬雙方,都提到總統的締約權(憲法第三十八條),但三十八條必須要配合六十三條來看,總統只是國家的代表人,負責最後簽名蓋章而已,但在此之前,立法院是絕對的否決權的。
但事實上,遞出申請書、意向書,距離實際的締約還有很長一段距離,有可能亞投行根本就不同意我們加入,或是行政部門評估後又決定撤回等等;所以現階段其實根本還沒走到爭取立院同意,乃至最後締約的階段。
舉個簡單的例子,陳水扁任內每年申請加入聯合國,需不需要先經立院的同意?又如我們對美的重大軍購以及兩年前簽訂的台新、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也都是行政部門自己決定就去談了,並不需要先爭取立院的同意或授權才能發動。
其實部分國家有國會事前參與、監督協議的制度,但國會參與有利有弊,好處是簽回來的協議、條約,比較不容易被國會否決、打槍;但國會的指指點點,不僅增加洩密的風險,也會增加談判的難度。近年來,因為兩岸協商日漸頻繁,在各方的要求下,馬政府雖然不肯將國會事前參與制度化,但也勉強接受了部分的精神,所以在政府提出申請之後,行政院長毛治國才會主動率相關閣員向朝野黨團報告,爭取朝野黨團的支持。
當然,毛揆這樣的舉動,其實也是因為政府理虧在先。雖然並沒有任何規定說,總統或政院誰可以發動類似的事件,或是要經過怎樣的程序發動。但政府在事前幾乎完全沒有討論、沒有向民眾做任何說明的情況下,就快速決定參與,即便過程未必有違法,但決策粗糙、草率的違失,其實是絕對跑不掉的。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在記者會中坦白的說,我們在最後階段才積極申請加入亞投行,是因為美國不反對了。顯見政府原本根本無意加入亞投行,甚至根本沒有認真評估,直到英國和歐洲國家紛紛加入,才赫然發現世界已經變了。
台灣、日本、北韓是東亞唯三沒有加入亞投行的國家。我們既沒有核彈、也沒有美國的駐軍,我們卻勇敢的選擇一條與眾不同的道路。
或許正如一些論者所說,台灣加入亞投行未必真能得利。但如果政府和民間,不能從這次事件中記取教訓,走不出內部的敵我矛盾的泥淖,甚至以內鬥內行為勇,而不願認清外面世界的現實,試圖找出一條活路。無論明年誰當家,類似的事情都會不斷的重演。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tw.news.yahoo.com/blogs/society-watch/亞投行風波,草率、粗糙,但不違法-090019234.htmlLVLV官方網LV皮夾LV包包LV旗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