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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吳消極未依副連長口頭命令交還槍枝,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抗命罪,本於軍中倫理,服從階級領導,才能發揮國軍戰力,吳無視軍中紀律,就副連長於「實彈射擊」訓練課目,所下達把槍持好等五道軍事命令,置若罔聞、拒絕服從,枉顧軍紀常綱,減損幹部對部隊的領導威信,嚴重危害軍事安全,本應重懲以彰軍紀,但考量吳坦承犯行,一時思慮欠周才犯法,依法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本案可上訴。 蔡姓士兵受傷部分,因蔡撤告,吳獲判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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