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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均應享有不會受到壓迫或騷擾的權利,但在職場中,如位居上位之主管利用職務權力結構下的上下地位關係,要求部屬配合與工作無關事項,甚至進一步侵害對方意思決定自由與身體自主權,無異是擅自將基於職務所產生之上下服從關係延伸至私領域,乃濫用權力壓抑他人之行為,於理自所不容。法官尤其應以更高標準約束自身言行,對於他人權利之尊重、職場倫理之遵循,更不能有任何的讓步與妥協,且應時時自我警惕,相互要求以提升對權利價值之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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