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配偶的身分權利即為實務上承認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另外需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不過目前法院判決上,較少對情節重大的要件為論述,主要都是著重在外遇的證明程度,如果確實外遇,再酌定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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