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和有家室之人交往,就一概會侵害原配的配偶權而負賠償責任,基本上,配偶權(人格權)的侵害,仍是侵權行為的類型之一,仍然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如果小三根本不知道交往的對象已經結婚,甚至看到身分證的配偶欄是空白的,當然不可能會認知道自己在介入他人婚姻,自然就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了。在本則新聞的案件中,劉男和潘婦交往時,當時劉男和游女已協議離婚,縱使嗣後法院判決離婚無效,但也只是事後的結果論的,畢竟侵權行為的主觀要素,必需以行為時的時點來判斷,當時劉男的身分證配偶欄就是空白的,所以也不難理解法院判決免賠的理由了。



引用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228000003-260402lv長夾 lv皮帶 lv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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