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義/台中地檢署智慧財產權專組主任檢察官企業永續發展的根基在於創新(innovation),創新能讓企業凌駕其他競爭者而掙得商業利潤,這點「台積電」就是很好的典範。為鼓勵企業創造出更好的商品與服務,同時發達經濟,其創新與發明應予保護,專利就是其中一種機制,然申請專利必須公開創新內容,且專利權有期間限制,最長不過20年,另據經濟學家推估,新創產品在市場存活年限可能約3至7年,競爭者很快會發展類似產品或生產方法,以取代原發明。所以企業固然會將部分研發成果申請專利,惟更多一部分會是以秘密的型態來保護,以求繼續保有一定利益,甚至有些企業選擇不要專利,敝帚自珍,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美國可口可樂公司有關可樂食品配方、製造方法,並不申請專利,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人可以順利仿冒,他們也就繼續賣得很好。從建立公平產業環境,促進產業合理競爭,禁止剽竊他人已進行安全防護的研發成果來看,營業秘密還是有保護的必要,是以台灣於1996年公布施行《營業秘密法》,且到了2013年修法時,新增刑事責任,以遏阻日益高張的營業秘密侵害行為。本案中美光公司是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國際大廠,擁有製造DRAM的高端技術,而聯電公司雖然是台灣第一家積體電路晶圓專業代工廠,卻於早年即結束DRAM製造業務,這次與大陸晉華集成公司合作欲開發32奈米DRAM技術,顯見要經過一段長時間研發,所以大量挖角美光成熟工程師,就是一條終南捷徑。本來這也無可厚非,是業界常見手法,問題出在聯電挖來的部分工程師不腳踏實地開發製程,反而認真開發美光其他工程師,要他們帶「槍」投靠,王姓副理才會盜取美光931個DRAM晶圓製程電磁紀錄檔案,而聯電協理亦不願走上漫長研發道路,為了使聯電加速完善 DRAM設計規則內容,讓王姓副理提供美光設計規則製程參數予聯電後,順利跳過光學近接干擾修正、蝕刻及黃光等過程,僅2個月時間便將聯電自己的設計規則完成,交由晶片設計廠商進行下一階段製程,降低製作設計規則所需耗費之時間、金錢、設備及人力成本。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調查處順利偵破本案,起訴聯電公司1個協理、2個經理及聯電公司本身,這在《營業秘密法》領域有幾個突破,全國第一次處理國際知名高科技公司間營業秘密的紛爭、全國第一件以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營業秘密的重罪起訴行為人、全國第一件因併同處罰的規定起訴知名上市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對DRAM晶圓製程全然是門外漢的檢察官及調查官能做到這樣,除了不眠不休的努力外,靠的是被害人美光公司的積極協助。所謂「自助而人助」,美光公司在王姓副理跳槽後,第一時間檢視其公務電腦,發現其於離職前一段時間大量下載美光秘密資訊,立即報案,並配合檢警提供的釋明事項表,填寫美光遭竊營業秘密名稱、內容、歸屬、估算價值、秘密特性、保密措施等訊息,讓檢警很快的進入狀況,其後又指派經理、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確認檢警搜索而得的電磁紀錄,始能加快釐清案情。其實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各公司應履行自己責任,加強營業秘密內控措施,總是「預防勝於治療」,可以採取諸如不得使用USB PORT(連接電腦與外部儲存設備的一種端口)進行存取公司內秘密資訊等措施,來減少營業秘密外洩的機會。至於懶得研發只想投機取巧「山寨」一下的行為人或公司也要注意,各地檢署智慧財產權專組檢察官早把《營業秘密法》案件列為重要查緝對象,傾全力保護國內企業的研發成果,尤其意圖將竊取的營業秘密帶往域外或大陸地區使用,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如行為人或公司獲得的利益高過5000萬元,最多可以加重罰金到10倍。倘使這樣刑罰還罰不怕,《營業秘密法》還規定被害人最多可以請求損失金額3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同時被害人也可以請求因侵害行為所製作的產品全數銷毀。這樣一來,為侵害行為的公司恐面臨倒閉命運,不可不慎!



本文出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908/1199252/檢察官林忠義:美光營業秘密遭竊案的光與影coach包包型錄 coach皮夾 coach長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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