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大統長基混油案,法院認定無法宣告沒收公司犯罪所得逾18億元,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今天遭駁回。顏大和回應,尊重判決。

顏大和指出,依照智財法院類似宣判案件,曾認定法人有犯罪行為能力,並沒收犯罪所得,因此認為與大統案的宣判(無法宣告沒收公司犯罪所得),明顯判決見解不一致,因提起非常上訴。

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等人在油品中加入低價的棉籽油和銅葉綠素,混充橄欖油及葡萄籽油等油品。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高振利12年徒刑,大統公司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定讞,同時認定大統長基是法人,不是真人而無犯罪行為能力,無法一併宣告沒收大統長基賣油犯罪所得新台幣18億5000萬元。10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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