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香港發生「性工作者連環兇殺案」,當時有四個性工作者在短短72小時之內被連續殺害,引發港媒,輿論沸騰。

當年香港華文媒體內部相互自我約束,把原本廣東話所稱的「雞」與「妓女」(發音相同),在報導時,改成了「性工作者」,這個用語完全來自英文「Sex Worker」的非華文寫法。理由是,即使是這樣的工作者,也有人權,不該受到歧視。

也就是說,香港人認為,說一個「性工作者」是「妓女」,即便屬實,也難掩輕蔑之意。文字工作者,字斟句酌,下筆時,自然懂得這個道理。

現在台灣作家馮光遠寫文章說金溥聰是「男妓」是「蠢材」是「人渣」,說馬英九與金溥聰兩人是「特殊性關係」,卻獲判無罪,我大感驚訝。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說想說的話,說自己所信的話,這種權力,我絕對尊重,並捍衛之。問題是,你所信之事,你所說之言,對別人來講,可能不信不真。這種時候,該怎麼辦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於總統掌握國家機器,政府運作來自人民稅金,監督政府,批評時政,天經地義。不過,監督與污辱,還是有一線之隔。有些朋友的理解是,因為上述刑法所述:「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法官的判決,等於「認證」了馬金兩人的「特殊性關係」。

來看看法官認定無罪的理由。

法官根據馮光遠的文章內容,認定文章所指「特殊性關係」,應該是馬金之間的信任信賴關係,比其他人更密切,不是在說同性戀。另外「蠢材、賤貨、人渣」的部分,則是用語雖尖酸、諷刺,但撰文目的在於對馬金人事佈局的不信任,這是公共事務的評論,嘲諷有沒有過頭?社會自會對馮有所評價,所以無罪。

也就是說,法官並非認證馬金兩人「確實同性戀」所以不罰;而是馮光遠「根本沒說馬金同性戀」,所以不罰。但是等等,馮光遠真的沒說馬金兩人是「同性戀」嗎?

1、「男性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才是男妓」?

2、「馬英九以前常跑香港,這傻子大概不知道,長久以來,香港做為亞洲間諜中心,其實中國共產黨在很多旅館房間裡,早就都裝有針孔攝影機,所以,馬英九跟金浦聰也許在中國共產黨的片庫裡,很早就留下了讓人鼓掌叫好的演技」。

這兩段文字,我全文照貼,一字不改,連馮大哥的別字「浦」我都沒改。看完這兩段「原文」之後,我實在很難不認為,馮光遠講的「特殊性關係」,只是「關係」,而沒有「性」。

就算外界真的誤會了「男妓」與「特殊性關係」的真意好了。同樣是馮光遠,同樣是罵人「人渣」,為什麼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被告,就判拘役20天?罵馬金人渣,卻獲判無罪?台灣的司法標準,我真的不懂。

文章寫完,九把刀罵邱毅是「政治垃圾」的官司,一審也判下來了,也是無罪。

台灣確定是更加自由了,但我一點都不感到開心。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blogs/society-watch/人渣-男妓-性關係-104645597.htmlLV LV官方網 LV皮夾 LV包包 LV旗艦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童怡孜腎通懈尤重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